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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阆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小艳申请执行文力租赁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艳,文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阆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徐小艳,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文力,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阆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小艳申请执行文力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文力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徐小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