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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彦清与刘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清,刘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清,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鹏辉,男,汉族。李彦清与刘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710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鹏辉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