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秀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3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南麻老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493219739X。法定代表人吕春晖,局长。被执行人周秀芹,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沂源县悦庄镇振栋羊肉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周秀芹作出的(淄源)食药监食罚[2016]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沂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对(淄源)食药监食罚[2016]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烨审 判 员 张文梅人民陪审员 刘延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