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雪春与田良泉、葛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雪春,田良泉,葛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148号原告:龚雪春,男,195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田良泉,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葛亚萍,女,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龚雪春与被告田良泉、葛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龚雪春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龚雪春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雪春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墨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