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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雪春与田良泉、葛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雪春,田良泉,葛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148号原告:龚雪春,男,195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田良泉,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葛亚萍,女,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龚雪春与被告田良泉、葛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龚雪春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龚雪春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雪春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墨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