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强与梁化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梁化耕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239号原告:刘强,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被告:梁化耕,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梁化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仝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