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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德金与张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91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德金,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纪涛,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德金与被申请人张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京0111民初5917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张纪涛名下的位于房山区房山南大街×号楼×室房屋予以查封。李德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德金的解除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纪涛名下位于房山区房山南大街×号楼×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