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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信与李国辉、韩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信,李国辉,韩瑞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615号原告:杨信,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李国辉,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韩瑞新,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杨信与被告李国辉、韩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信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信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信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7480元,由原告杨信负担。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