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家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家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418号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尚城路10号6幢1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01720948。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涛,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常家宁,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家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利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