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58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院工作人员对原告释法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自动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