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夏娜与田全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娜,田全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628号原告:王夏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亮。被告:田全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夏娜与被告田全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夏娜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夏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王夏娜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