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夏娜与田全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娜,田全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628号原告:王夏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亮。被告:田全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夏娜与被告田全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夏娜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夏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王夏娜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