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万波、仇世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波,仇世革,黄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刘万波,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仇世革,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黄龙龙,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刘万波、仇世革与被执行人黄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龙龙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社保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