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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某与金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金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723号原告唐某,女,194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金某,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明清,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金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金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