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某与金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金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723号原告唐某,女,194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金某,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明清,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金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金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