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贾阿庆与沈水娣、陈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阿庆,沈水娣,陈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737号原告贾阿庆,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胡闻龙,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水娣,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陈丹莹,女,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阿庆与被告沈水娣、被告陈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