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朱杰、张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5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钟亮红,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朱杰,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张燕,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钟亮红与被申请人朱杰、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钟亮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车牌号码为湘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所有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现本案已经审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钟亮红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钟亮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钟亮红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湘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所有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