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15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仲爱侠与陈丕文、徐丽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爱侠,陈丕文,徐丽娟,苑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531-3号原告:仲爱侠,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陈丕文,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徐丽娟,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苑小荣,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15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苑小荣所有的坐落于XX的房屋一套。现该案已调解结案,原告仲爱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苑小荣所有的坐落于XX的房屋一套的查封。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陈丕卿人民陪审员 田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