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谭国校与刘娟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校,刘娟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829号原告谭国校,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李智杰,娄底市娄星区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娟,女,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在审理原告谭国校诉被告刘娟抚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谭国校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国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国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国校负担。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雪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