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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坤嫦与钟远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嫦,钟远东,黄国炽,刘洁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858号原告:李坤嫦,女,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钟远东,男,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第三人:黄国炽,男,汉族,1946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第三人:刘洁坤,女,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认为:原告李坤嫦申请撤回对被告钟远东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坤嫦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