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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特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永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永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特字第81号申请人(甲方):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延��,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乙方):韩永民,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灵井镇韩庄*组,身份证号:4110231972********。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永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XX公司与韩永民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3日经XX运输集团诉调对接工作站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豫K×××××号货车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终止,自本协议签订之日(2017年5月3日)起,豫K×××××号货车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起7日内自行办理该车的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二、自2017年5月3日起,豫K×××××号货车所发生的所有纠纷与甲方无关。三、诉讼费由乙方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永民于2017年5月3日经XX运输集团诉调对接工作站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孙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