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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万某某、陈某1、陈某2与罗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陈某1,陈某2,罗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117号原告万某某,女,生于1976年11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陈某1,男,生于2007年11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万某某,陈某1之母,女,生于1976年11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陈某2,男,生于2003年6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万某某,陈某2之母,女,生于1976年11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53年10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市梁平区屏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陈某1、陈某2与被告罗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