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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56号原告:祁某,女,汉族,1992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李某,男,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原告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祁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祁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祁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翠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