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56号原告:祁某,女,汉族,1992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李某,男,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原告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祁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祁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祁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翠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