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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韩财与王路平、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财,王春生,王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17号原告韩财,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春生,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路平,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财与被告王春生、王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春生、王路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财撤回对被告王春生、王路平的起诉。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