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尚世堂与白增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世堂,白永祥,白增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00号申请执行人尚世堂,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永祥,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增雄,又名白向春,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2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永祥、白增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执行人尚世堂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2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增雄在银行的存款7301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5万元,申请人尚世堂自愿放弃剩余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1320元、执行费1420元由被执行人白增雄负担。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穆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