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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3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行人马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行人马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30号原告:王涛,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崇礼区。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张家口市崇礼区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行人马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行人马沟村。法定代表人:张龙,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王涛与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行人马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随着我县矿山建设的迅速发展,崇礼县河阳沟铁矿和顺全隆铁矿先后在我村开采铁矿并进行加工,不但占用了很多荒坡、荒河等,还给村民生产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乡政府组织各部门协调,上述铁矿按我村人口每人每年给予经济补偿,并逐年给被告,被告按人口发放。从2011年起原告和其他本经济组织成员一样领取了补偿款等,可是2013年被告无故未给原告发放补偿款,后经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同意给原告发放,但需经司法程序解决。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享受与其他本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从2013年起每年给付原告白面一袋、大米一袋、八月十五和春节各500元及补偿款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希林审 判 员  王凤燕人民陪审员  张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孝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