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娟与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李军,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081号原告:刘娟,女,生于1977年7月2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权(系原告之父),生于1951年3月16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被告:李军,男,生于1962年3月8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万州区。被告: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忠县。法定代表人:李军,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娟与被告李军、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回对被告李军、忠县诚信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40元,由原告刘娟负担。审判员 李跃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