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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俊与高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高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948号原告:王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琼,女,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陆国锋,公司员工。原告王俊诉被告高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高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俊诉称:2017年2月25日,被告高琼驾驶其自己所有的苏NXXX**号轿车与原告驾驶自己所有的皖PXXX**号轿车在广德县万桂山中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花去修理费5864元。本起交通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高琼负事故全责。苏NXXX**号轿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请求判决: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64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情况;3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车辆信息情况;4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证明车辆损失情况;5保险单,证明被告车辆保险情况。高琼辩称:对原告诉称相关事实、诉讼请求和提交证据无异议。车辆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三责险并不计免赔。高琼未提交证据。保险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其提交答辩意见是: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无异议;苏NXXX**号车投保交强险12.2万元、三责险100万元,承保不计免赔;经本公司查勘,本公司确定皖PXXX**号车维修费4900元;不承担诉讼费。经审核,原告提交证据具备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纳在认证基础上本院查明案件法律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高琼负事故全责,相关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支持;高琼的行为对造成王俊财产损失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具有过错,已构成侵权;作为侵权人应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情况,本院确认高琼对王俊财产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赔偿原告王俊5864元(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三责险范围内赔偿3864元)。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高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培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