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家建材装饰商店与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建材装饰商店,张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1220号原告:王家建材装饰商店(注册号: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经营者:王钦良(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王家建材装饰商店与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建材装饰商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王家建材装饰商店放弃对被告范小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建材装饰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欠原告材料款本金507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0日张祥在原告处赊购价值为5071元的材料,张祥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于2012年年底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祥分别于2012年9月16日、2012年9月20日在王家建材装饰商店处赊购材料,货款总计5071元,并分别于提货同日出具欠条,共3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向张祥索要,张祥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互相履行义务。被告张祥在原告处赊购材料,应在原告向其催要货款时,及时履行货款的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张祥给付货款507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家建材装饰商店货款50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