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宇杰与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宇杰,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赵宇杰,男,汉族,住湘潭市。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法定代表人杨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文圣,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宇杰与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宇杰与被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自愿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据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35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