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芜湖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银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赞平、朱翔、嵇兴祥、方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02985号申请人:芜湖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镜湖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30005627。法定代表人:方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弛,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99826718T。法定代表人:嵇兴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芜湖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银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赞平、朱翔、嵇兴祥、方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4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由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九里香溪会所房产(查封范围为4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思颖提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