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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红、郑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郑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3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郑光华,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红与被执行人郑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7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昕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