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品森与被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品森,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174号原告:李品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斌,四川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品森与被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品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品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