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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薛淑株与曾庆生、杨琼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淑株,曾庆生,杨琼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2767号原告:薛淑株,女,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震、朱刚,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生,男,1967年8月1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杨琼华,女,出生、族别、籍贯、职业不详,住址同上。系曾庆生之妻。原告薛淑株诉被告曾庆生、杨琼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薛淑株于同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淑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薛淑株负担。审判员  黄明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