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薛淑株与曾庆生、杨琼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淑株,曾庆生,杨琼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2767号原告:薛淑株,女,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震、朱刚,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生,男,1967年8月1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杨琼华,女,出生、族别、籍贯、职业不详,住址同上。系曾庆生之妻。原告薛淑株诉被告曾庆生、杨琼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薛淑株于同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淑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薛淑株负担。审判员 黄明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