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3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翠华与秦兴贵、孙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华,秦兴贵,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杨翠华被执行人:秦兴贵被执行人:孙飞申请人王志龙诉被执行人秦兴贵、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秦兴贵、孙飞名下银行存款、收入21827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秦兴贵、孙飞承担本案执行费3174.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新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