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东莞开创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阿坝州慈云民族文化有限公司、袁开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开创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阿坝州慈云民族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执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开创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阿坝州慈云民族文化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马尔康市马尔康镇袁开迪,男性,住四川省马尔康县本院在执行东莞开创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阿坝州慈云民族文化有限公司、袁开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清仲字第99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勇审判员 何 小 康审判员 三郎木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