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姚庆为、陈银雅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庆为,陈银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庆为,男,1967年3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陈银雅,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起,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在石狮市南洋路兴闽大厦102号鼎鑫茶业店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11月15日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及3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7765元、抽水所得人民币300元、赌具扑克牌二副、记账单一张。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及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的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姚庆为对起诉书指控其开设赌场的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称被告人陈银雅没有与他一起开设赌场;被告人陈银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起,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在石狮市南洋路兴闽大厦102号鼎鑫茶业店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11月15日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及3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7765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抽水所得人民币300元、赌具扑克牌二副、记账单一张。经查,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从该赌场抽水获利共计人民币1568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银雅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人员经举报于2016年11月15日0时许,在石狮市南洋路兴闽大厦102号鼎鑫茶叶店内查获一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及3名参赌人员,并查获赌资人民币7765元、抽水所得300元、赌具扑克牌2副、记账单1张。2、证人柯某(参赌人员)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1月15日0时许,在石狮市南洋路兴闽大厦102号鼎鑫茶叶店内赌博被公安人员查获。该场所由姚庆为、陈银雅夫妇在经营。该赌场有抽水行为,当晚已经抽了300元。他于2016年10月10日第一次到该场所赌博,一共去赌了3次。证人余某、蔡某1(均系现场查获的参赌人员)证言关于参与赌博被查获的经过及该场所的管理者、抽水情况的内容与证人柯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此外证人余某、蔡某1分别证实其于2016年6月份、2016年11月份首次到该场所参与赌博。3、证人蔡某2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1月15日0时许,他在石狮市南洋路兴闽大厦102号鼎鑫茶叶店内看别人赌博。该场所系由姚庆为、陈银雅在经营,从中抽取水钱。他是2016年10月份首次到该场所看别人赌博的,总共去过二次。证人蔡某3(现场观赌人员)证言关于观看他人赌博的经过及该场所的管理者、抽水情况的内容与证人蔡某2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此外其证实于2016年8月份首次到该场所观看他人赌博。4、记账单,证实该赌场的抽取水钱及开销的部分情况。5、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证实参赌人员均已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现场扣押的赌资人民币7765元也已被石狮市公安局收缴。6、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陈银雅的供述,证实其与丈夫姚庆为从2015年11月中旬起,在石狮市南洋路兴闽大厦102号鼎鑫茶叶店内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每个月大约能抽二、三千元。8、被告人姚庆为在庭审中的供述,承认其参与该赌场的经营活动。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姚庆为提出被告人陈银雅未参与该赌博场所的经营活动的辩解,经查,现场查获的参赌、观赌人员均证实该赌场系由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夫妇一同经营,且被告人陈银雅在侦查、庭审中均承认该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系由二人共同提供,二人亦均有实施抽水行为,因此,被告人姚庆为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共同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银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银雅已向本院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银雅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表示被告人陈银雅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情况,可对被告人陈银雅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庆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银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麻将二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被告人陈银雅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姚庆为、陈银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荣添代理审判员 吴雪萍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