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国峰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0502刑初89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峰,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水县,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山西省阳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0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6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任化文,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峰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峰及其辩护人任化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国峰因做生意亏损,家里建房急需资金,便产生弄车抵押换钱的想法:(1)2016年4月4日,被告人李国峰以家里建房需用车为由,在晋城市城区迎宾街桥上将受害人李某某的双塔纳3000轿车,价值8000元借出,后在豪德广场六街九号万瑞翔寄卖有限公司抵押15000元。(2)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李国峰以承包出租车为由,在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下辇社区将受害人吴某某的捷达出租车价值6206元租出,于同年4月19日在豪德广场六街九号万瑞翔寄卖有限公司抵押20000元。(3)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李国峰的妹夫常某某驾驶自己的雪佛兰科鲁兹(价值80000元)在晋城市人民医院发生碰撞,让李国峰去修理。同年3月15日,该将车在豪德广场六街九号万瑞翔寄卖有限公司抵押40000元。被告人李国峰将押车所得现金7万元交给家里修房���用,剩余5000元全部挥霍。租车期限到期后,李国峰无力赎车,并于2016年5月隐匿躲藏行踪,无法联系。综上,被告人李国峰实施诈骗3起,价值94206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国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国峰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辩护人任化文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国峰认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常某某的车是常交李国峰修理,已提起民事诉讼,不可认定为诈骗,对其它诈骗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国峰因做生意亏损,建房急需资金,便产生弄车抵押换钱的想法:(1)2016年4月4日,被告人李国峰以家里建房需用车为由,在晋城市城区迎���街桥上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双塔纳3000轿车(价值8000元)借出,后在豪德广场六街九号万瑞翔寄卖有限公司质押获款15000元。破案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李某某。(2)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李国峰以承包出租车为由,在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下辇社区将被害人吴某某的捷达出租车(价值6206元)租出,于同年4月19日在豪德广场六街九号万瑞翔寄卖有限公司质押获款20000元。2016年9月中旬,被害人吴某某在豪德市场以12000元将车赎回。(3)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李国峰的妻子妹夫常某某驾驶自己的雪佛兰科鲁兹(价值80000元)在晋城市人民医院发生碰撞,让李国峰去修理。同年3月15日,该将车在豪德广场六街九号万瑞翔寄卖有限公司质押获款40000元。之后该寄卖公司将此车押给一太原人,2016年12月常某某用58000元将车赎回。现被害人常某某就雪佛兰科鲁���牌小轿车损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国峰将押车所得现金7万元分两次通过其妻子交还岳父,剩余5000元挥霍。租车期限到期后,李国峰无力赎车,并于2016年5月隐匿躲藏行踪,无法联系。综上,被告人李国峰实施诈骗3起,价值115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及与本案相关的其他的证据(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报案;被害人吴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16时许报案;被害人常某某于2016年10月16日报案。(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于2016年10月14日在晋城市城区上辇社区一民房将李国峰抓获。(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将涉案桑塔纳3000汽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4)李国峰抵押三辆汽车的手续。(5)涉案车辆网上查询信息。(6)被告人李国峰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2、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认定价格为8000元,捷达牌的汽车一辆认定价格6206元,雪佛兰汽车一辆认定价格为80000元。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6年3月份,李国峰到我手机店找我,让我帮忙抵押车。我先后帮李国峰押给张某某三辆车,一辆桑塔纳,一辆出租车、一辆科鲁兹。(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李国峰通过李某某在我处抵押了一辆桑塔纳3000汽车、一辆白色雪佛兰汽车、一辆出租车的、雪佛兰押给了一个太原人,桑塔纳还在,出租车是2016年8、9月份让出租车司机花了12000元把车赎回去了。(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和李国峰于2016年5月3日离婚了。2016年3、4月份,李国峰给了两次钱,一次是3万元、一将是4万元。是李国峰还我父母的钱。婚姻存续期间李国峰就长时间不回家,离婚后更找不到他,我不知道抵押车的事。4、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6年4月4日,李国峰以借车用将我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汽车借出,后我多次要车未果,后才得知李国峰将我汽车抵押在李某某处的事实。(2)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6年4月份,李国峰以租车为由将我出租汽车骗出,后才得知李国峰将我汽车抵押在李某某处的事实。出租车我赎回来了,因为我的出租车也是包别人的,老板一直催我要车,我实在没办法就自己垫钱于2016年9月中旬(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打电话进行协商,想把车辆赎回来。经过多次协商李某某让我掏12000元赎车。李某某告知我在豪德广场的一个抵押公司找到一个年轻男子,去了之后对方收了我12000元钱就让我把车开了回来。(3)被害人常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6年2月,我撞车后将修车事宜委托给我姐夫李国峰,后我多次要车李国峰都以汽车未修好搪塞,后李国峰失去联系,后得知李国峰将我汽车抵押在李某某处的事实。当庭陈述,其已于2016年12月用58000元将车赎回,并就此案在城区法院立民事案诉讼。5、被告人李国峰的供述:2016年4月份的时候我因为手头拮据,产生拿别人车抵押换点钱的念头,4月初我给我朋友李某某打电话说家里修房借你的车开几天,然后我去晋城市城区文峰社区开上李某某的黑色桑塔纳3000,开了几天我没有告知李某某的情况下偷偷开上黑色桑塔纳到了西环路的豪德市场找到一个叫���某某开的商贸公司抵押了15000元,约定一个月还钱。之后又过了几天我包租上吴某某的出租车,开了两个礼拜在没有告知吴某某的情况下用同样方式抵押给李某某,抵押了20000元现金,抵押期一个月。2016年3月我还抵押过我妹夫常某某驾的汽车,具体情况是我妹夫常某某自己的白色雪佛兰在晋城市医院撞了,委托我进行修理,修好后因为家里修房用钱我就把我妹夫的车抵押到李某某那里。当时抵押了60000元,抵押期为两个月。押了车之后三辆车主找过我,我搬了家,换了电话号码,别人找不见我,我没有能力赎回车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国峰及辩护人任化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国峰的辩护人任化文提供的证据有常某某的民事起诉书、传票、举证通告书、应诉通知书,证实诈骗常��某的汽车已经在法院立案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车辆质押骗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国峰三起诈骗数额的认定,应以诈骗款额超车辆价值的以诈骗款额定,诈骗款额低于车辆价值的以车辆价值定。被告人李国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害人常某某已提起民事诉讼不应认定为诈骗的理由与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就刑事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冲突,但常某某的损失,刑事判决时不应责令被告人李国峰退赔,其这一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支持,其它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李国峰的犯罪行为���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国峰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李国峰退赔被害人吴某某赎回出租车款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林会平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人民陪审员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朱俊芳书 记 员 周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