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荆州城南开发区城南彩砖厂与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城南开发区城南彩砖厂,王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325号原告:荆州城南开发区城南彩砖厂,经营场所:城南开发区郢都南路。经营者:李新国,男,生于1965年11月18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王建国,男,生于1987年2月7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原告荆州城南开发区城南彩砖厂与被告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荆州城南开发区城南彩砖厂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城南开发区城南彩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城南开发区城南彩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荆州城南开发区城南彩砖厂负担。审判长 范志国审判员 张法忠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