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世元与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元,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元,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30日,住珙县。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新华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70905600-1.法定代表人邵泽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世元与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政策性关停,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闭补偿资金30000元,并将该款支付申请人徐世元。因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公司的后续关闭煤矿补偿款未拨付到位,待关闭煤矿补偿款拨付到位后,本院再依法提取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世元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昌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