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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陆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萍,朱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陆萍,女,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长庆采油厂职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石油小区。被执行人朱程阳,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厂庆采油厂职工,现在甘肃省庆城县玄马镇筑路新村。委托代理人王媛,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县人,现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南街***号。申请人陆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3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程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陆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朱程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程阳支付陆萍借款50万元的利息124333元,并清偿借款40万元及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月利率2%的利息(已支付50000元);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66.5元、执行费7015元。2017年5月5日申请人陆萍与被执行人朱程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执行标的:380000元、执行费7015元。一、由被执行人朱程阳于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陆萍380000元(包含案件受理费4966.5元)。二、执行费7015元由被执行人朱程阳承担。三、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执行费7015元被执行人朱程阳已交纳。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1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