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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杨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住所地盐山县靖远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蔡永泽。被执行人杨智,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5民初1125号,于2017年0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蔡大伟、王蓉、赵彦江、刘娟、刘金梅、杨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大伟、王蓉、赵彦江、刘娟、刘金梅、杨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智在个人财产中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智名下所有位于盐山县阜德医院对面的金天家园区9号楼8单元701室住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杨智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中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