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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许小飞与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小飞,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171号申请人:许小飞,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李循、石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花园瑞安街269号103室。法定代表人:李东。被申请人: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1号凯旋门广场1栋4层3室。法定代表人:陈泽仁。申请人许小飞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商住(普提金街·K7地块)3号楼18层10号房产。刘畅、许娜以其共有的位于武昌区武重明珠苑小区1栋4单元3层1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商住(普提金街·K7地块)3号楼18层10号房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刘畅、许娜共有的位于武昌区武重明珠苑小区1栋4单元3层1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华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