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根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根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000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告高根会,男,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根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皇真理人民陪审员  李柏林人民陪审员  高忠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