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贵成与陈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成,陈秀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第2717号原告:张贵成,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霞,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权,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本院受理原告张贵成与被告陈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陈秀权的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县境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 秀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玲(代)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