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96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1日由审判员沈效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庭审中亦未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