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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焦胜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298号罪犯焦胜利,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0)淄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胜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作出(2011)鲁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4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8月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焦胜利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焦胜利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焦胜利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焦胜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胜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