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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与雅安市华睿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雅安市华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240号原告: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先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万,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雅安市华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劲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勤,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华睿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96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80元,由原告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