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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新华区利颖家具家电销售部与石家庄刻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柏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华区利颖家具家电销售部,石家庄刻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柏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757号原告:新华区利颖家具家电销售部,住所地新华区高柱市场01-5北,组织机构代码:L4979301-6。经营者:郝学峰,1979年6月2日出生,住邯郸市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张宏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刻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00号紫金大厦商业办公楼0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7MCEB5E。法定代表人:杨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山,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立林,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石家庄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静,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华区利颖家具家电销售部诉被告石家庄刻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柏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新华区利颖家具家电销售部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华区利颖家具家电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为1480元,由原告新华区利颖家具家电销售部负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马     双     喜人民陪审员 王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武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