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字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魏占波诉王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占波,王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2006号原告:魏占波被告:王兴国魏占波诉王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魏占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占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112.5元,返还原告112.5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11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