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字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魏占波诉王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占波,王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2006号原告:魏占波被告:王兴国魏占波诉王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魏占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占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112.5元,返还原告112.5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11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