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北京泰利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汉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泰利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汉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4335号原告:北京泰利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南街4号楼111-113室。法定代表人:赵崇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春,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泰利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灵光胡同3号。被告:王汉民,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泰利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丰瑞公司)与被告王汉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利丰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汉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利丰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汉民交纳所欠5年度供暖费共计15475.59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汉民负担。被告王汉民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认为,王汉民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香海园小区25号楼1单元603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2.27平方米。泰利丰瑞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王汉民尚未交纳2012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的供暖费(燃煤供暖,19元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7539.39元、2015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供暖费(燃气供暖,30元每供暖季每建筑平方米)7936.2元,共计15475.59元。泰利丰瑞公司要求王汉民给付供暖费共计15475.5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汉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泰利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费共计15475.5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王汉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 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