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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杜大喜、杜得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杜大喜,杜得周,杜胜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9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生、黄登科,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杜大喜,男,汉族,1951年3月4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杜得周,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杜胜利,男,汉族,1952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与被告杜大喜、杜得周、杜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已被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