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张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315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南 更多数据: